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诚意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05民初15号
原告:江苏诚意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徐贾快速通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办公室员工。
被告: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桥印象小区1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家学,男,汉族。
原告江苏诚意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家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诚意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诚意桩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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