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702民初4686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桥印象小区****。

法定代表人:阮桂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韧,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平建筑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金平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2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其它费用1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18日早上因大雾原告开车把开发区管委会一告示牌撞坏了,原告请求赔偿,后来委托被告修理,被告说修补不了要重新制作,原告同意后当时就付现金2000元给被告了。可到今日被告都没有制作告示牌。原告认为被告是在欺骗,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求依法判决。

金平建筑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被告是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因施工需要,委托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被告暂缓修改安装交通标志牌,与原告无关。原告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侵权关系,原告损坏交通标志牌,应该赔偿。被告作为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的施工方代为接受赔偿的费用,具体施工事宜按照要求并无不妥。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本院认定采信的证据,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2月18日早上原告开车把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标志牌撞坏了,原告准备重新制作标志牌,经与被告协商,当日支付2000元给被告,由被告重新制作标志牌,但未约定制作时间。

2020年2月27日,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向被告发出一份《函》,内容为“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改建工程即将全面施工,两头道路需要封闭,设置在该路口(与贵铜公路交口处)一块交通标志牌被车辆撞坏,请及时拆除,暂不制作安装。待该工程改建全线完工后接我局通知再按要求制作安装”。现正在封闭改建中。

庭审中,原告认为上述《函》是假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因未见被告制作安装标志牌而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撞坏了标志牌后,主动要求解决问题并支付2000元给被告,委托被告重新制作安装标志牌,原告这种积极解决问题的行为值得肯定。被告亦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制作安装时间,而正在封闭改建中,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要求被告在改建工程全线完工后接通知再按要求制作安装。所以,原告现在要求被告退还2000元并赔偿其损失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改建工程全线完工后三个月内被告仍未制作安装标志牌,原告可以另行起诉。原告认为《函》是假的,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辩称是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而接受原告赔偿的费用的辩解,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辩解,本院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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