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702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桥印象6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3976640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京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28290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京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裁定受理申请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安徽京奥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702执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