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云金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金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3执299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金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金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9)鲁0683民初1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fd8@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1.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