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庆云金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奥翔文体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3民初1707号
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奥翔文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庆云金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奥翔文体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庆云金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奥翔文体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庆云金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以其所有房屋一套(鲁房权×××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为由提出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奥翔文体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庆云金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所有的鲁房权证庆字第×××号房屋档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