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3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庆云腾飞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金融机具礼品市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奥翔文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崔口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庆云金龙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崔口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程序,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吕建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