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978号
原告:山东庆***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山东庆***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庆***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庆***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