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3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江藻镇渔江村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63915268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浙0702民初7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151662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车辆。2022年10月24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681破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对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鉴于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被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33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