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83执269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邹城市宏瑞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邹城市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宏瑞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邹城市国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883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
2017年10月3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苗勇
审判员*霞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