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九**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瑞大道59号。
法定代表人:吴瑞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南园。
法定代表人:褚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南园。
法定代表人:李细保,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瑞军,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九**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瑞昌市求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瑞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昌市人民法院(2014)瑞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632000元,承担执行费18720元。本院已执行0.0497000元,尚有1135000元未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华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华友工业园11号厂房的房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控和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81执恢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审判员 王德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