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包头奥雅山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03民初2119号
原告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0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竹林。
被告包头奥雅山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联系方式:2106468
法定代表人赵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包头奥雅山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原告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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