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47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目建设集团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为45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为450000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兰
书记员  潘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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