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上***物流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7101民初198号之一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卓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元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司向原告支付运费242200元;2.判令被告***司以242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1‰的比例逐日累加向原告赔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3月9日违约金为19134.8元;3.判令被告***司赔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4.判令被告***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公司与被告***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被告***司为原告**公司运输电梯,运费总计668200元,到货地点为内蒙古包头市。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约于2020年11月前将全部货物运到约定地点,履行了全部义务。2020年12月,原告**公司又受被告***司委托为其运输了一批电梯,运费为14000元。至此,被告***司共应支付运费682200元,但其未足额支付。2020年12月19日,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司共欠原告**公司运费242200元,并出具了欠条。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自2020年12月20日起,以欠付运费总金额为基数,按每日1‰的比例逐日累加赔付违约金,直至全部还清之日止。还承诺如未依约还款,自愿承担承运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被告***作为被告***司的股东,自愿为实现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司、被告***未依约偿还欠款,未赔付违约金,给原告**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多次追讨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司、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如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司、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条款,确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即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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