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民终1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全州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全州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龟石南路西侧公园华庭1幢4层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山县中医医院,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书香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山县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上诉人于2021年11月8日以已经和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12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成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