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9民初180号
原告:*****建筑用砂岩石场。住所地:***乐里镇风洞村百利屯。
法定代表人:杨贞强,该砂岩石场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恺,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银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伟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誉荣荣,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用砂岩石场与被告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用砂岩石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建筑用砂岩石场负担。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