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强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用砂岩石场诉广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9民初180号

原告:*****建筑用砂岩石场。住所地:***乐里镇风洞村百利屯。

法定代表人:杨贞强,该砂岩石场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黄东海,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恺,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银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伟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誉荣荣,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用砂岩石场与被告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用砂岩石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建筑用砂岩石场负担。

审判员 熊 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