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603执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黄竹塘村防东公路边城西变电站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66970272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益(防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202-1号恒福国际21层211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MA5KEWTR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桂0603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支付方式:定于2018年3月26日前支付90000元和利息1200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9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90000元;以上款项转账至原告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防城支行账号:20×××13;二、如果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则原告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剩余款项,并按年利率6%,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18年3月1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为止;三、本案诉讼费5536元,减半收取计2768元,由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给法院,由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以(2018)桂0603执315号案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根据本院生效的(2018)桂0603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7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合计***2000元,已支付50000元,尚欠232000元,双方同意分期偿还,并定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和解协议之日)支付102000元(该款汇入本院案款账户,账号为:21×××27),定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80000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院(2018)桂0603执3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768元,申请执行费3380元,合计***48元,由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承担;三、如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按时还款,则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剩余的利息,如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不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恢复申请对本院(2018)桂0603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四、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科源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撤销及屏蔽对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的失信及限制消费令,但对被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佳路石材有限公司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菠萝根村经营场所内的电力设备及生产设备不予解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3执3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树梁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