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执保172号之三
被执行人:自贡市宏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0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农贸市场,住自贡市贡井区。
关于自贡市宏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农贸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0)川0303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石**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存款24855.8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