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宏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农贸市场、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农贸市场,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青杠林。
负责人:李燕,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审被告:李燕,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审第三人:自贡市宏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兴路二段877号通航城市广场A10栋-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
上诉人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农贸市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原审第三人自贡市宏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21)川0303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农贸市场在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贡市贡井区青杠林农贸市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梦香
审判员  谢邑钦
审判员  黄观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思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