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406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经济开发区丽文大道529号3栋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现住邯郸市大名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诈骗纠纷执行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406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0元,缴纳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6月19日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证券、互联网银行,查找到冀D×××××吉利美日牌轿车一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
三、2020年4月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询到***名下位于大名县房产,并轮候查封,但本院不具备处置权限。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6月29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0年6月3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0年7月28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06刑初15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任红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