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湖北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经济开发***大道529号3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165481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5执1364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