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9371号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奥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奥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后66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年 六 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
打印:*** 校对:***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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