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30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丹州镇。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
被执行人:陕西博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博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该案所涉款项为581183元,此款由被执行人**、陕西博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前清偿251183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清偿剩余330000元;
二、如果被执行人**、陕西博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第一项内容,恢复原调解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数额、履行期限等,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30执5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白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