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535号

申请人: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武善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飞,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祥武,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晓辉,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500.99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37500.9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7月10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500.995元的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208元,由申请人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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