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535号
申请人: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武善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飞,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祥武,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晓辉,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500.99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37500.9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0年7月10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500.995元的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208元,由申请人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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