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10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武善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飞、孙祥武,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翔,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535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500.9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亿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7500.9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