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3民初818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北村王三组,公民身份证号:6121241957********。
被告: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旺座曲江第2幢1**6层10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9115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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