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3民初818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北村王三组,公民身份证号:6121241957********。 被告: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旺座曲江第2幢1**6层10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9115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博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