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王晓斌与陕西博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9327号
原告:王晓斌,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陕西博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逸翠尚府八栋3单元15层。
法定代表人:于永利,职位不详。
原告王晓斌与被告陕西博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原告王晓斌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党菲菲
打印:相丽华校对:党菲菲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