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信隆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957号
原告:西安海瑞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鹏。
被告:张小奇。
被告:王卜玄。
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辉。
被告:陕西德信隆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建群。
原告西安海瑞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海瑞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海瑞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西安海瑞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燕 璇
审 判 员 任秀丽
人民陪审员 茹 浩
二〇二〇年 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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