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门口。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8民初2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及违约金28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60元、执行费336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一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银行开户等登记信息;经本院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因经商不善大门紧锁,人去楼空;其法定代表人目前行踪不明,无联系方式,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举报的住所线索处查找亦无结果;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处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因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被其它法院多次冻结,目前账户余额为-1307824.98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8执29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8)陕0118民初2378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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