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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所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2587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月17日出,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女,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地扯:抚州市金巢大道438号301。 委托代理人:***,男,系原告**的兄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女,汉族,1961年3月14日出生,地址: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花卉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39181540Js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淑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