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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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2587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月17日出,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女,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地扯:抚州市金巢大道438号301。
委托代理人:***,男,系原告**的兄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女,汉族,1961年3月14日出生,地址: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花卉基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39181540Js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淑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