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3534号
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180号长和国际D座2单元17层21706。
法定代表人:蓝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晶,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江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环县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57269.72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57269.72元或者查封、扣押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敬向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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