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向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289号
申请人:陕西向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HFT3XJ,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口XX路XX号楼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官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怡宁,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堂亮,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599316XP,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蓝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杨一凡,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月月,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向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向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六路支行账号为61050193020009369888内的存款94万元。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后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现查封期限将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六路支行账号为61050193020009369888内的存款94万元。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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