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5民初614号
原告:**财,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现住岚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陕西方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现住岚皋县。
被告: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
安市。
法定代表人:蓝洋,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系公司员工。
原告**财与被告***、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财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财负担165元,被告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元。
审 判 员 龚太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祝恒姣
书 记 员 曹 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