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440号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HFT3XJ,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口XX路XX号楼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王官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怡宁,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堂亮,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599316XP,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蓝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杨一凡,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月月,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26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六路支行账号为610501930200********内的存款94万元。后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270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后申请人不服一审民事裁定书,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2)陕01民终2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被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六路支行账号为610501930200********内存款94万元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六路支行账号为610501930200********内存款9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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