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62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证号码为:612XXXXXXX********。
被告: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蓝洋。
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现住靖边县中山涧乡沙洼沟村采油厂注水站。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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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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