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边县昌财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3523号 原告:靖边县昌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蓝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延安市卷烟厂附近。 原告靖边县昌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昌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1669元,由原告靖边县昌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彦   弼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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