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298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29日,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蓝洋。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5日,住延安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2日,住延安市卷烟厂附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96元,减半收取3848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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