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022执2004号 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蓝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福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环县天元能化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502906.32元,下剩的330000元案件款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进行长期还款履行。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022执20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敬      向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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