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

***与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9321号
原告:雍宝建。
被告: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第三人:**。
原告雍宝建与被告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雍宝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雍宝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