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

***与**、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民初11979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妮,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静,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红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霞,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
被告: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汝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辉,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39130元,并承担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江苏盐城二建承揽被告陕西开元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开元第一城项目,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系被告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6月至8月,原告受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雇佣在该项目工地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7130元和1.2万元的欠条,并承诺于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并约定违约责任。因被告未能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形成诉讼。审理中,被告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主张其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桑希涛,故本案应由桑希涛承担给付责任,原告遂向本院申请追加桑希涛为本案被告,但未提供桑希涛的身份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桑希涛身份信息不明,暂难以查实,应认定为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