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

***与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9325号
原告:***。
被告: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301元,剩余3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方圆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