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29号
申请人: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梁红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学文,西咸新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价值873184.74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3184.74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488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东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街口支行(账号:XXXXXXXXXXX1558)、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西稍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6204)、在中国建设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0001)、在中国建设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0602)、在中国建设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033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