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169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梁红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学文,西咸新区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海恒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3184.74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4日依法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控制金额0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3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邹宏蔚
书记员叶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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