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1民初6774号
原告西安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舒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