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泵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航天泵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科宣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6199号
原告:西安科宣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宁,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航天泵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原告西安科宣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泵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科宣防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科宣防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科宣防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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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侯蕴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