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泵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市斯比德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泵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1948号 原告:宝鸡市斯比德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351033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航天泵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3882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宝鸡市斯比德汽车齿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天泵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审理。 原告宝鸡市斯比德汽车齿轮有限公司诉称,其系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等专业生产企业。其与被告存在供货业务往来,自2013年至2021年1月5日期间向被告供货总金额10093732.23元,被告向其支付货款7692383.31元,截止2022年5月12日欠货款2401348.92元未付。后被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其付款20万元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于2022年8月16日付款1427.2元,仍欠其货款2199921.72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履行支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2199921.72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2199921.7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9年11月12日签订《齿条采购合同》及2020年8月26日签订《齿轮合同》第十一条均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甲方主要办公所在地,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工商信息显示,被告于2019年10月14日变更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九号2302室,属西安市碑林区;原告住所地为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五丈原社区南环路西段,属宝鸡市岐山县;案涉合同虽然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与约定管辖法院无实际联系,故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属无效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