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华御生态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05618Q。
法定代表人:董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华御生态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B5447R。
法定代表人:袁清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694901195H。
法定代表人:袁清琛,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御生态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及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3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陕西华御生态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一、返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70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7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22日起计算至保证金返还之日);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围挡安装及修复费用107711元,并赔偿损失(以107711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三、支付案件受理费5420元。执行费1078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完毕本案,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四处予以轮候查封,现暂无处置权利。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2600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也已收取。经网络查询、传统查询,三被执行人无其它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华御生态小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太白山旅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126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以判决书确定之给付内容核算为准)。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326执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