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9316号
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以西雅逸新城第4幢1单元16层10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2号宝德云谷国际1幢10701室。
法定代表人:魏佳林,执行董事。
被告:白重勤,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地区白水县。
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重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海涛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9316号
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以西雅逸新城第4幢1单元16层10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2号宝德云谷国际1幢10701室。
法定代表人:魏佳林,执行董事。
被告:白重勤,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地区白水县。
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重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计590元,由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