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2民初155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陕西省宝鸡市人,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代理人:郑荣辉,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陕西省宝鸡市人,住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
被告: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40,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杜蔡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白 丽
二O二0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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