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31民初18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太白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被告:**,男,汉族,1993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被告: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4740。
法定代表人:杜蔡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邱晓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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