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人民政府,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 鸡 市 陈 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1128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宝鸡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杜蔡军,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负责人:李红刚,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杜龙,香泉镇移民搬迁干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建司)、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香泉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欧向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鸿海建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04397元、利息33156.80元,合计537553.80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香泉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经发包人香泉政府同意,承建了鸿海公司承包的易地扶贫移民集中安置房的部分施工。2018年10月24日,经过三方结算,工程款为904397元,扣减已付400000元,剩余504397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鸿海公司与宝鸡市昊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了转包合同,各方同意协商处理。本院口头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奋强
 
                          二0二0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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